第四章 行政行為概述
一、概念術語
1、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力針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且表示于外部的法律行為。
2、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根據(jù)法律授權,主持解決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與行政管理事項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的活動。
3、行政征收:指行政機關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以強制的方式無償?shù)叵蛳鄬θ苏骷欢〝?shù)額的金錢或者實物的行政行為。
4、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非特定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多次適用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相對人,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5、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指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法實施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指法律僅僅規(guī)定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幅度和種類等,由行政機關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如何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6、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根據(jù)法律賦予的行政職權而無須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就能主動作出的行政行為,也稱主動行政行為或積極行政行為。 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必須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后才能作出的行政行為。
7、行政行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能否對相對人發(fā)生效力,產(chǎn)生確定力、拘束力或者執(zhí)行力。
8、行政行為的無效:指行政行為在成立時就具有重大、明顯的違法情形,從而導致該行政行為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效力。
9、行政行為的撤銷:指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由其存在違法事由經(jīng)有權機關用法定程序予以撤銷,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制度。
10、行政行為的廢止:指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行為因其不適用新的情況,由有權機關用法定程序予以廢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制度。
二、思考題
1、行政行為的特征
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性、行政行為的單方性、行政行為的裁量性、行政行為職權與職責的統(tǒng)一性。
2、區(qū)分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意義
① 認識兩者在表現(xiàn)形式和效力上的差異
② 兩者受到監(jiān)督和審查的范圍和程序不同
3、行政行為成立的條件
① 主體條件:行為主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② 實質條件:行為本身具有行政管理的內(nèi)容
③ 行駛條件:意思表示存在(以書面,要式行為)
4、行政行為的效力內(nèi)容
答:行政行為的公定力,行政行為的確定力,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力
5、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答: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行政行為的權限合法,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合法,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行政行為的形式合法
6、無效行政行為及其法律后果
① 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不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受相對人脅迫或欺騙所作出的行政行為。
② 后果:行政相對人可不受行為約束,不履行該行為之確定的任何義務,并且對此種不履行不承擔法律責任;行政相對人可在任何時候請求國家有權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有權國家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告相應行政行為無效;行政主體應該將因無效行政行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均返還相對人,并對因此而給相對人帶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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