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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整理(3)

發(fā)表時間:2012/9/25 10:04:4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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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整理(3)重點資料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

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2)原告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zhí)行;(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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