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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fā)生)或不成就(或不發(fā)生)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依據(jù)。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
2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jù)。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確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
1 、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當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5 )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6 )經(jīng)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包括: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等。
(六)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可以因行為人自愿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guān)予以變更或撤銷而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2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guān)予以變更或者撤銷:(1)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的。(2)顯失公平的。
3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對于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quán)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shè)立、變更和終止權(quán)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種類
1 、委托代理。
2 、法定代理。
3 、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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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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