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權利的取得
1、基本規(guī)定:簽發(fā)、取得、轉讓須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2、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接受出票人簽發(fā);接受背書轉讓;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但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
3、取得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
(1)以欺詐、偷盜or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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