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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020 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是建設工程活動中最主要的主體。作為建造師,應該了解法人的定義、條件以及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別要熟悉企業(yè)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系。
12301021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民法通則》規(guī)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概念,是法律賦予社會組織具有法律人格的一項制度。這一制度為確立社會組織的權利、義務,便于社會組織獨立承擔責任提供了基礎。
一、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產生,它的產生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設立目的和方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設立法人必須經過政府主管機關的批準或者核準登記。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它要求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必須與法人的經營范圍或者設立目的相適應,否則將不能被批準設立或者核準登記。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法人相互區(qū)別的標志和法人進行活動時使崩的代號。法人的組織機構是指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機構。法人的場所則是法人進行業(yè)務活動的所在地,也是確定法律管轄的依據。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必須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或者經費承擔在民事活動中債務,在民事活動中給其他主體造成損失時能夠承擔賠償責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二、法人的分類
法人可以分為企業(yè)法人和非企業(yè)法人兩大類。非企業(yè)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業(yè)法人、社團法人。
企業(yè)法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有法人條件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12301022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
在建設工程中,大多數建設活動主體都是法人。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都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建設單位一般也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但有時候,建設單位也可能是沒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表現在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方能承擔民事責任。在法人制度產生以前,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隨著社會生產活動的擴大和專業(yè)化水平的提高,許多社會活動必須由自然人合作完成。因此,法人是出于需要,由法律將其擬制為自然人以確定團體利益的歸屬,即所謂“擬制人”。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建設工程規(guī)模浩大,需要眾多的自然人合作完成。法人制度的產生,使這種合作成為常態(tài)。這是建設工程發(fā)展到當今的規(guī)模和專業(yè)程度的基礎。
二、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作用
(一)法人是建設工程中的基本主體
在計劃經濟時期,從事建設活動的各企事業(yè)單位實際上是行政機關的附屬,是不獨立的。但在市場經濟中,每個法人都是獨立的,可以獨立開展建設活動。 法人制度有利于企業(yè)或者事業(yè)單位根據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打破地區(qū)、部門和所有制的界限,發(fā)展各種形式的橫向經濟聯合,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礎上建立起新的經濟實體。實行法人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證企業(yè)在民事活動中以獨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再受來自行政主管部門的不適當干涉;另一方面使作為法人的企業(yè)也不得以自己的某種優(yōu)勢去干涉其他法人的經濟活動,或者進行不等價的交換。這樣,可以使企業(yè)發(fā)揮各自優(yōu)勢,進行正當競爭,按照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加快市場經濟的發(fā)展。
(二)確立了建設領域國有企業(y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建設領域曾經是以國有企業(yè)為主體的。確認企業(yè)的法人地位,明確法人的獨立財產責任并建立起相應的法人破產制度,這就真正在法律上使企業(yè)由國家行政部門的“附屬物”變成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從而進一步促進企業(yè)加強經濟核算和科學管理,增強企業(yè)在市場競爭中的活力與動力,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創(chuàng)造更好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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