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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環(huán)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相關法律法規(guī)重點解析25

發(fā)表時間:2014/1/10 10:25:59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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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備考2014年環(huán)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根據(jù)最新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環(huán)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guī)》歷年考試的重點,幫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復習環(huán)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要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huán)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熟悉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關規(guī)定

《水污染防治法》

第41條 禁止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42條 在無良好隔滲地層,禁止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使用無防止?jié)B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43條 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44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保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45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水防法細則》

第32條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q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wèi)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qū)的水質,適用國家《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注意:

(1)本條是針對水源保護區(qū)

(2)縣級以上政府環(huán)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

(3)地下水源水質標準為《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第33條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qū)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污水灌溉;

(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三)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四)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 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

第34條 開采多層地下水時,對下列含水層應當分層開采,不得混合開采:

(一)半咸水、咸水、鹵水層;

(二)已受到污染的含水層;

(三)含有毒有害元素并超過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的水層;

(四)有醫(yī)療價值和特殊經濟價值的地下熱水、溫泉水和礦泉水。

第35條 揭露和穿透含水層的勘探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范要求,嚴格做好分層止水和封孔工作。

第36條 礦井、礦坑排放有毒有害廢水,應當在礦床外圍設置集水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37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飲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標準,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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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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