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特殊銷售方式下銷售額的確認。
(1) 折扣方式銷售的規(guī)定及處理辦法。注意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
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shù)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yōu)惠。稅法規(guī)定, 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xié)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yōu)待。銷售折扣發(fā)生在銷貨之后,是一種融資性質(zhì)的理財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銷售折讓是指貨物銷售后,由于其品種、質(zhì)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貨方需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折讓。 銷售折讓可以折讓后的貨款為銷售額。
(2) 以舊換新方式銷售,按新貨物的銷售額作為銷售額,不得減除沖減舊貨物的金額, 但 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3) 還本方式銷售,按新貨物的銷售額作為銷售額,不得減除還本的金額。
(4) 以物易物方式銷售,分別按照購銷業(yè)務處理。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及各自的規(guī)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計算進項稅額或不計進項稅額。
(5)包裝物押金是否征稅,要根據(jù)不同的具體情形進行判斷。
包裝物是指納稅人包裝本單位貨物的各種物品。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另收取包裝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購貨方及早退回包裝物以便周轉(zhuǎn)使用。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這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約定實際逾期或以一年為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當然,在將包裝物押金并入銷售額征稅時,需要先將該押金換算為不含稅價,再并入銷售額征稅。
另外,包裝物押金不應混同于包裝物租金,包裝物租金,在銷貨時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
從 1995 年 6 月 1 日起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對銷售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規(guī)定處理。
(6)銷售舊貨和使用過的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chǎn)的具體規(guī)定和處理辦法。從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jīng)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chǎn)),一律先按 4 %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征 50 %。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征收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 售價高于原值的 , 按 4 %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征 50 %。舊機動車經(jīng)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 4 %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征 50 %。
應納稅額=銷售額÷(1+4 %)× 4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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