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或有事項的披露
一、預計負債的披露
企業(yè)對預計負債,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2)各類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情況。
(3)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
二、應披露的或有負債
(1)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xiàn)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è)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2)企業(yè)應在附注中披露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è)的或有負債)的下列信息:
①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貼現(xiàn)商業(yè)承兌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
②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③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shù)目赡苄?;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應注意的是:在原準則中,對已貼現(xiàn)的商業(yè)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無論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è)的可能性大小,一律應披露;新準則,改變了這種做法,只有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è)時,才應披露。
三、應披露的或有資產
(1)或有資產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予以證實。
(2)企業(yè)通常不披露或有資產。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
四、或有事項披露的豁免
在涉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情況下,如果披露與該或有事項有關的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yè)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yè)無須披露這些信息,但應當披露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性質,以及沒有披露這些信息的事實和原因。
[例5]甲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化工企業(yè),生產過程中因意外事故導致有毒氣體外泄,對臨近乙企業(yè)造成嚴重污染,并發(fā)生職工中毒。為此,2006年10月12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2000萬元,直到2006年12月31日,該訴訟尚未判決。
甲公司因案情復雜(涉及人員中毒),無法估計賠償金額,未確認預計負債。對此,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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