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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輔導高級會計實務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十五

發(fā)表時間:2014/4/5 17:18:00 來源:中大網(wǎng)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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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輔導高級會計實務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十五
甲、乙公司于200141日簽訂買賣合同,合同標的額為100萬元。根據(jù)合同約定,甲公司應于410日前交付20萬元的定金,以此作為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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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況下發(fā)出全部貨物,甲公司接受了該批貨物。4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萬元的貨款,遭到拒絕。經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對丙公司的到期債權100萬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銀行貸款本息100萬元。4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甲公司對丙公司的到期債權。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乙公司的代位權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償義務,訴訟費用2萬元由債務人甲公司負擔。丁銀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張平均分配丙公司償還的100萬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絕。

要求:

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生效?并說明理由。

2)簡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時應當符合的條件。

3)丁銀行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人民法院判定訴訟費用由甲公司負擔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案例答案】

1)買賣合同生效。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題中,甲公司雖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經交付全部貨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貨物,視為主合同已經履行。

2)根據(jù)《合同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丁銀行的主張不成立。根據(jù)《合同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yōu)先受償權利。在本題中,債權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權行使的結果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虼硕°y行的主張不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訴訟費用由甲公司負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在本題中,訴訟費用應當由次債務人丙公司負擔。

來源:-高級會計師考試

責編:lili  評論 糾錯

(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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