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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業(yè)法律顧問經濟與民商法第六章共同侵權責任

發(fā)表時間:2012/3/21 8:53:2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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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責任法必須對共同侵權責任作出規(guī)定。但在侵權責任法中的具體位置,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是在總則中作專章規(guī)定,二是認為最好與侵權責任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放在一起,構成侵權責任形態(tài)的專題規(guī)定。

對于共同侵權責任的具體內容,討論的主要問題是:

一、規(guī)定共同侵權責任的本質特征

立法機關傾向于仍然采用《民法通則》第130條的內容,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討論中,專家提出,應當明確規(guī)定共同侵權的本質特征究竟是主觀標準還是客觀標準。多數人的意見是擴大到客觀標準;少數人堅持主觀標準,認為只有共同過錯才是共同侵權行為。我們認為,應當適當采取客觀標準,共同侵權包括主觀的共同侵權和客觀的共同侵權,并不是只有共同過錯的共同侵權,數人的共同行為造成一個共同結果,原因行為和損害結果不可分的,同樣可以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同樣要承擔連帶責任。對此,可以借鑒我國臺灣民法以關連共同作為共同侵權本質特征的做法,分為主觀的關連共同和客觀的關連共同。主觀的關連共同就是數人的共同故意,即意思聯絡,為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陀^的關連共同是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但數個加害人的行為結合在一起,成為共同的原因,并且不可分割,損害結果也不可分割的客觀共同侵權。

二、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草案》傾向于采納原來的司法解釋中關于“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做法,規(guī)定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的責任。對此,專家提出的比較統一的意見是: (1)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沒有疑問。(2)規(guī)定教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規(guī)定承擔全部責任,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判斷能力,教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等于利用其為工具而實施侵權行為,當然應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紤]到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的適當預防作用,可以規(guī)定監(jiān)護人有重大過失的,承擔補充責任。(3)教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這一點沒有異議。(4)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沒有過錯的,承擔公平責任。

三、共同危險行為的規(guī)則

《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共同危險行為,是一個確定的立場。爭議在于,如何規(guī)定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一的免責條件。《草案》的基本意見是:“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采取的規(guī)則是“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此,究竟應當采用哪種規(guī)則,相持不下。我認為,這一規(guī)則應當與侵權責任法草案關于拋擲物的責任的規(guī)則相聯系,適用不同的規(guī)則,因此贊成《草案》提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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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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