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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yè)法律顧問考試綜合知識: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

發(fā)表時間:2012/12/27 14:39:45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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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十分常見也最容易發(fā)生糾紛。為了減少口頭遺囑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guī)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guī)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jīng)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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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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