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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投資園地》所登征稿啟事中的約定是否合法?
2.C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一稿多投?
答:1.《投資園地》所登征稿啟事中的約定合法
我國《著作權(quán)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期刊社投稿期限是三十日,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锻顿Y園地》所登征稿啟事事先提出“編輯部的審稿時間為45天”,而作者以自己的投稿行為對此表示同意,雙方的約定就可以成立。因此,該啟事中關(guān)于審稿時間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
2.C的行為不構(gòu)成一稿多投
C在把涉案作品投給《投資園地》已滿36天的 11月15日,寫信給編輯部詢問對其作品的審稿處理結(jié)果。這是在法定審稿期限已過的情況下作出的。雖然C當時并沒有得到《投資園地》編輯部的回復,他也沒有將該作品另投,因為這時他知道應該遵守與《投資園地》編輯部的事先約定—一在稿件審稿期間不把同一作品另作他投。然而,到11月底,《投資園地》編輯部仍然沒有通知C是否采用其稿件。這樣,由于征稿啟事所說的審稿期限已經(jīng)超過,又沒有收到《投資園地》編輯部決定刊登其作品的通知,C于12月2日把涉案作品再投給《經(jīng)營探索》編輯部的行為,就已經(jīng)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的條件。因此,C的行為是合法的,不屬于一稿多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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